您好,現(xiàn)在蔡蔡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保證期間法條,法律對各種保證期間的具體規(guī)定是什么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保證的期間是保證責任的存續(xù)期間,即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有效期間。
2、它事關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jù),因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
3、以下具體論述之。
4、 (一)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把保證期間分為有約定、無約定和約定不明三種。
5、 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6、 2、保證合同約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
7、《擔保法》第25條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8、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規(guī)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10、 ?。ǘ┻B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擔保法》第26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1、(三)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規(guī)定: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于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12、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13、 (四)約定保證期間的變動,須經(jīng)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
14、《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0條第二款規(guī)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
15、 (五)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
16、《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1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17、拓展資料:相關法條: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18、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19、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0、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1、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就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fā)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22、?2、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23、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4、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25、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26、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7、?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8、第一,保證期間原則上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自由約定。
29、“從合同關系自身來講,合同及其法律所保護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賴與期待,實現(xiàn)意思自治的理念”,這同樣適用于保證合同。
30、《擔保法》第15條把“保證期間”的約定作為保證合同的一個基本條款;當合同沒有確定或確定不明確時,按合同漏洞的補充原則由法律加以補正。
31、第二,保證期間是債權人應當主張權利的期間。
32、在該期間內(nèi)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則免除責任。
33、因此,本質(zhì)上,保證期間是一項旨在維護保證人利益的制度。
34、第三,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對象及方式因保證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35、存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形式。
36、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提起權利要求,方式不限(最好書面方式便于舉證),而在一般保證中,方式僅限于訴訟或仲裁,這是由一般保證的自身性質(zhì)即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所決定的。
37、資料鏈接:百度百科--保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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