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知識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黃子韜在中國再勝訴SM 專屬經紀權在國內無法律依據很多人還不知道,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黃子韜(資料圖)
繼2016年11月韓國SM公司訴黃子韜及其合作公司侵犯“專屬經紀權”的案件在北京市東城法院被駁回后,本周四(2017年4月27日)再次傳出SM在上海法院訴黃子韜及其代言客戶侵犯“專屬經紀權”的案件被判敗訴的消息。
該案是SM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的,主張黃子韜及其代言客戶侵犯SM的“專屬經紀權”,要求立即停止代言活動并連帶賠償。隨后,2017年4月27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經審核后對該案做出判決。判決指出了該案的兩個焦點問題并給予了清晰的判示。
第一個焦點問題:“專屬經紀權”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其性質應如何認定?對此,法院認為:原告(SM)所主張的其對被告(黃子韜)行使獨占(排他性)經紀人權限,即所謂[專屬經紀權],不屬于《侵權責任法》保護范圍。原告(SM)對于被告(黃子韜)并無人身支配權。
第二個焦點問題:被告(黃子韜及其代言客戶)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對此,法院認為,原告(SM)要求被告黃子韜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而原告(SM)要求黃子韜的代言客戶直接承擔侵權責任,亦無法律依據。首先不能苛求該客戶知曉黃子韜的經紀協(xié)議狀況,并且即使存在專屬協(xié)議,個人的肖像權、姓名權等個人固有的人格權,任何形式的合同都不能限制個人合法行使其人格權的自由。因此不能認定該客戶具有侵權惡意。據此,法院判決全面駁回了SM的訴訟請求。
分析北京、上海兩案可見,SM公司一直所主張的所謂“專屬經紀權”在中國法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無法得到中國法院的支持。SM公司通過起訴黃子韜及其在國內合作伙伴達到間接封殺目的的策略很難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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