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罪對犯罪嫌疑人王(化名)提起公訴。洛南縣人民法院判處王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37歲的王某因為母親的突然離世而傷心痛苦,于是產(chǎn)生了用藥物麻醉自己的想法。2020年1月至2月疫情期間,王為多名吸毒人員提供場所,在其住處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十余次,同時還與吸毒人員一起吸食毒品。2020年8月,王被抓獲歸案。到案后,王對涉嫌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從輕處罰。最終,洛南縣人民法院以聚眾斗毆罪判處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檢察官建議:毒品被稱為萬惡之源,正在蠶食和傷害越來越多的青少年。毒品很容易上癮,一旦吸食就很難戒掉。即使你自己不吸毒、不販毒,但你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而不制止、不報警,這也可能構成犯罪。提醒大家,如果遇到吸毒人員在自己的場所吸食、注射毒品,要堅決制止。如果是因為朋友面子或者其他因素,難以當面制止,可以就近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報警。只有及時報警,才能避免自己的地方成為毒窩,被追究刑事責任。吸毒者在自我毀滅的同時,也會導致家庭財務破產(chǎn),親人分離,甚至家庭毀滅。最后,希望大家加強法制觀念,建立良好的生活習慣,遠離毒品,珍愛生命。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容留他人罪定罪處罰:
(一)1處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場所;
(二)2年內(nèi)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兩年內(nèi)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允許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牟利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容留他人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罪數(shù)罪并罰。